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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可直接向看守所申请见在押嫌疑人
来源:深窗综合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作者:
律师可直接向看守所申请见在押嫌疑人容易了


  日前,由市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深圳海关缉私局六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从市律师协会获悉,此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长期困扰我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将取得重大突破。

 

律师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


  据介绍,《规定》实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指出,在法定对外办公时间段内,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直接向看守所申请,不需再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限制律师的会见权。看守所应当设置律师接待室或律师接待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特殊案件侦查机关若无故不派员,看守所可自行安排会见。

 

一般案件应在两天内会见


  《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侦查机关向看守所送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该案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特殊性质的案件,并注明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派员在场。

  上述几类案件中,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看守所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侦查机关注明会见时派员在场的,看守所应当在安排会见的48小时前,通知侦查机关派员参加会见。侦查机关如无故不派员到场或超过规定时间派员的,看守所可以自行安排律师会见。

 

工作时间内会见不受限


  根据《规定》,法定对外办公工作时间段内,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因特殊情况,律师需要在节假日或者在法定对外办公工作时间段以外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看守所值班领导批准。

 

严禁律师六种违法行为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时,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规定,六种违法行为被明令禁止。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辩解或翻供;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传递任何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携带任何非执业人员(实习人员除外)参加会见;将手机等与外界通讯的工具交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律师会见时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